今天是:
安徽新华学院校园环境卫生实施细则(修订)
2023-07-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 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校园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凡在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的单位(含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环境建设处为学校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主管和责任部门,负责全校的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学校的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强化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

第二章 环境的清扫与保洁

第四条 环境建设处及相关部门须及时对学校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清扫与保洁,使校区环境达到“清洁、整齐、文明、有序”的总体要求。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使用的宣传栏、公告栏、橱窗、广告牌、标语牌等,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保持清洁。

第六条 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施工环境的管理。 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七条 学校内经营单位周围的环境卫生,由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 并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与保洁。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旁或者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公共通道;禁止在校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及各种废弃物。

第九条 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指示牌上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

第三章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第十条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消杀按照附件2执行。

第四章 废弃物的收运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内的垃圾桶、果皮箱等,由环境建设处统一管理和收运,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自行设置垃圾桶、废弃物堆放点。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建设处规定的地点倒入垃圾桶内;各单位(部门)使用并协助管理配置的垃圾桶,不能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医疗等单位(部门)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病菌、病毒、易燃易爆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固(液)体垃圾及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遗弃和排放。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漏。

第十六条 学校倡导并鼓励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设置垃圾分类收贮箱,逐步推广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垃圾桶、公共厕所等)的设置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并纳入校园工程建设规划,经学校批准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更改或阻碍设置施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十九条 环境建设处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与管理;负责校园内垃垃圾桶、果皮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的垃圾桶、果皮箱等,各单位(部门)及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管理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建设处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要求赔偿并可视情节给予一定金额的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的。

(二)垃圾不入桶(箱)或随意弃置的。

(三)在建筑物、地面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四)向人工湖、池塘倾倒废弃物的。

(五)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校容和环境卫生的。

(六)运输液体、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货物等造成泄漏、抛撒的。

(七)盗窃、占用、迁移、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八)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九)焚烧树叶和废弃物的,随意弃置有毒有害垃圾的。

第二十二条 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由保卫处或交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废弃物”,是指生活垃圾、营业垃圾、无毒无害的工业垃圾和粪便等。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建筑物和容器等。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环境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3年5月30日

安徽新华学院环境建设处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551-65872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