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提高其完好率,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及行政办公类仪器设备维修本着“保证教学科研,服务行政后勤”的原则,实行维修归口管理,分别由教务处、环境建设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承担仪器设备日常检修保养职责:
(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与维修管理规定。
(二)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维修和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状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
(三)发现仪器设备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本单位不能维修的应及时报修,以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条 学校每年按仪器设备维修,预算一定的维修费用。
第二章 维修范围及办法
第五条 教学和科研共用仪器设备属正常磨损、损坏的,学校保证维修经费。
第六条 仅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项目经费自理,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七条 属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等,按学校督察督导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环境建设处与厂方联系,由厂方或供货方维修。
第九条 质保期内未及时开封、安装、调试、验收的仪器设备,而后发现故障,或验收时即存在问题而未得到及时解决的,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与供货商或厂家协商解决。
第十条 对于已到报废年限、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 30%或能耗大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第十一条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学校将以仪器设备使用原始记录为准,没有使用记录的,将被认定为未使用,不予以维修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三章 维修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维修程序
(一)质保期外多媒体及教学类设备/行政类仪器设备需要报修时,使用单位在报修系统申报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环境建设处安排维修,质保期内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联系厂家维修。
(二)环境建设处接到报修后,一般故障应在二至三个工作日内修复,特殊故障应向报修单位说明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和修复时间。
(三)申请报修的各种仪器设备,需要外单位上门维修且单次(含配件或材料)服务金额在 500 元及以下的,安排维修专员陪同维修厂家到现场与使用人共同见证维修和更换零部件,使用单位使用人在仪器设备修复正常运行后,对维修内容、更换零配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在维修单上要予以确认,维修更换的零配件实行以旧换新,维修旧件集中回收管理,维修过程拍照留痕;维修配件或材料在 500 元以上由使用部门办理请购手续,资采处负责洽谈采购。
(四)环境建设处维修专员负责定期汇总报账结算。财务处根据每月相关部门报账提供的维修明细清单汇总金额计入各二级单位相应的预算费用中,并反馈给各二级单位。
第十三条 维修管理
(一)设备维修实行保修制度,其保修期按资采处签订的维保协议执行,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每台单次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学校与维修方签订维修质保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二)仪器设备需要送外维修时,维修人员需签署意见,承办维修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使用单位送外维修。
(三)为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建立仪器公司售后服务为主和社会专业维修公司为辅的仪器设备维修保障体系。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根据情况会同生产厂家或联系有关专家进行维修;普通通用设备能够统一维修或补充耗材的,由资采处统一标准和价格签订定点维修厂家。
(四)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技术资料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
2、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卡等。
3、使用人填写的《安徽新华学院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日常使用等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5月30日